劳动就业有哪些原则?
发布者:印心小编 2021-10-19
《劳动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其主要是反对就业歧视。且法规中规定了劳动就业的五项原则: 1、平等就业原则,指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利和就业机会; 2、相互选择原则,指劳动者自由选择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自主择优选择劳动者; 3、竞争就业原则,指劳动者通过用人单位考试考核竞争取胜而获得就业岗位; 4、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原则,指谋求职业有困难或处境不利的人员,包括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退出现役的人员; 5、禁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原则。 劳动就业权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就业权利如下: 1、平等就业的权利; 2、自由选择就业的权利; 3、获取报酬的权利。 法规中劳动就业权的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未成年人权利 《劳动法》: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中同时规定: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等使用童工;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禁止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颁发个体营业执照;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16周岁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做童工。 妇女权利 《劳动法》: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残疾人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有具体规定: 1、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2、残疾人劳动就业,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3、国家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工疗机构、按摩医疗和其他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 4、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 5、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 6、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对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受。 退役军人权利 1、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当地政府负责安排工作,保证退伍义务兵的第一次就业; 2、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3、对按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安排工作的伤病残退伍义务兵,要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他们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应等同本单位因公致残的职工,无特殊理由不得辞退; 4、随用工单位劳动制度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在签订合同,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 少数民族人员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自治区域自治法》中规定: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应当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 以上就是印心的相关分享,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专业办理劳动仲裁,法律援助,社保补缴代缴等业务,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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