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原单位的工龄就作废了吗?
发布者:印心小编 2021-10-26
对于劳动者来说,在一家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是非常重要的,这涉及到劳动者的许多重要权益,在涉及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或者其他劳动权益时,都需要计算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但是有部分用人单位会“耍小聪明”:通过在关联企业之间调动劳动者的方式混同用工,以此来规避劳动者的工作年限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如果是劳动者非本人的原因导致用工主体变动的,这种情况下的工龄是要连续计算的。那么如何才算“劳动者非本人的原因导致用工主体变动”呢?根据《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形: 1、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3、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4、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5、其他合理情形。 从内容上来说,前四项是具体的情形,第五项的属于兜底条款,对于能否认定“劳动者非本人原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需要具体分析案情,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以上就是印心的相关分享,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专业办理劳动仲裁,法律援助,社保补缴代缴等业务,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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