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规定:“21:00后起算加班时间!”
发布者:印心小编 2021-11-16
某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中规定“21:00后起算加班时间,加班需由员工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这一规定引起了员工的不满,其向单位申请下班后即18:00至21:00的加班费,用人单位以单位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的规定21::00后方起算加班时间,21:00之前不计入加班时间为由,拒绝支付该员工的加班费,这种规定是有效的吗? 单位以此形式否认员工加班事实是有效的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只有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该用人单位员工手册规定的加班申请审批制度,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具有合理性在劳动者明知此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但是鉴于案例中18:00至21:00时间长达3小时,这3个小时如果说都用于吃饭和休息,这很不合常理,而且在下班三个小时以后才加班,不具有合理性。 该用人单位的行为是通过员工手册规避了自己的用工成本,这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员工手册的内容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以上就是印心的相关分享,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专业办理劳动仲裁,法律援助,社保补缴代缴等业务,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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