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加班费协议,是有效的吗?
发布者:印心小编 2021-11-16
用人单位想让劳动者加班,但是不想给劳动者加班费,于是产生了让劳动者签订协议自愿放弃加班费的想法,那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这种协议是有效的吗?签订之后劳动者还能主张加班费吗? 案例: 小王于2020年7月入职甲单位,甲单位在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要求小王签订一份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协议内容包括“本人自愿放弃加班费”。在半年后小王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在职期间的加班费。甲单位认为小王加班是事实,但以其已经签订了自愿放弃加班费的协议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是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也就是加班费,并且要求用人单位严格执行。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是的法定责任。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约定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利,是属于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 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责任。甲单位利用在订立劳动合同是主导地位,要求劳动者在其单方面定制的格式条款上签字放弃加班费,这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平原则,侵害了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 因此即使劳动者签订了放弃加班费的相关协议也不必害怕,一旦离开了用人单位,应该大胆地主张加班费。以上就是印心的相关分享,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专业办理劳动仲裁,法律援助,社保补缴代缴等业务,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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