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会面临什么风险?
发布者:印心小编 2021-11-20
在实际用工中,不少用人单位会以各种各样的方式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或者让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但是这种行为会给用人单位带来纠纷,存在风险!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要求补办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30天内为其办理单位参保登记,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代扣代缴劳动者个人承担的部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办理社保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要求用人单位办理社保登记,核定用人单位应缴数额,但不能据此提起劳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逾期仍不办理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对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要求赔偿 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且社保经办机构无法为劳动者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相关损失,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要求补缴 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但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劳动监察机构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社保征收机构有权责令单位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自欠缴之日加收每日2‰的滞纳金,如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社保征收机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四、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由此产生的纠纷为劳动争议纠纷,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民事受案范围。 有部分用人单位认为,自己与劳动者已经签订协议,劳动者自愿放弃参保,单位以补贴形式代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该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如若双方发生纠纷,即使劳动者已经离职,用人单位仍应当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 以上就是印心的相关分享,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专业办理劳动仲裁,法律援助,社保补缴代缴等业务,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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