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哪些方面看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者:印心小编 2021-12-07
之前也跟大家一起了解过竞业限制协议的相关内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目的是平衡双方的利益,合理设置双方权利义务是关键。离职员工需要承担保守原单位商业秘密、不与原单位竞争的义务。那么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如何看是否有效呢? 一、意愿 用人单位如果要求劳动者在离职之后仍然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那么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的竞业限制协议,或者双方在劳动合同等协议中有单独的竞业限制条款。 二、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由此可见,对于超过的期限是无效的,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是3年的竞业限制协议,则只有两年的时间为有效期,第三年无效。 三、范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为竞业限制义务本质上是基于保护商业秘密而设定的,普通员工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可能性较小。 四、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即使没有约定补偿标准的,也不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只有在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超过三个月时,劳动者才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重新获得择业自由。 以上就是印心的相关分享,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专业办理劳动仲裁,法律援助,社保补缴代缴等业务,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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