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
发布者:印心小编 2021-10-24
如果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合同,想蒙羞,不支付或少支付工资和费用,员工应该怎么做?过去,雇主没有签订雇佣劳动合同。如果被发现,他们只需接受行政处罚,不需要向工人提供额外补偿。但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在成立时订立。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聘用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一个月内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的两倍。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许多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步增强。例如,雇主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尤为突出。“双倍工资”是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如果用人单位自受雇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足一年未与雇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应每月向雇员支付双倍工资”。然而,许多人对该法的单一解释让许多员工相信,只要单位没有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他们就可以在离职时到劳动部门要求“双薪”。因此,针对这一问题,对“双薪”的误解和争议归纳如下: 1.并非所有人都适用“双薪”。《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适用范围明确。只有符合此范围的雇主和工人之间的争议才属于“审前仲裁”,即部门先进行仲裁后,他们才能进入法庭审判阶段。 具体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私营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劳动关系的,适用本法,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2.“双倍工资”不从未签订合同的月份开始计算。由于《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因此“双薪”的支付从雇佣之日起的第二个月开始。同时,法律规定雇主有一个月的“缓冲期”与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双薪的计算至少从2008年2月开始,而不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时间。 3.“双薪”不是简单的“双薪”。很多人只是把“双薪”理解为“双薪”。实际上,“双倍工资”的含义是指工人实际月工资的两倍,应由支付工资的部门扣除。 虽然"双规"的规定有时未必对工人有利,但现在工人只要拿出工作许可证等五种证件中的一种,就可以证明劳动关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五种凭证分别是工资发放凭证或记录(员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各类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工作卡、服务卡等用人单位发给员工的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招聘记录,如招聘登记表和员工填写的登记表、其他员工的考勤记录和证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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