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两年的追诉期,劳动部门不予受理?
发布者:印心小编 2021-12-04
虽说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期限,但是还是有不少的用人单位“顶风作案”: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或者直接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对于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会受到处罚,有用人单位表示只要超过2年追诉期的补缴社保请求,劳动行政部门不会受理的。为什么这样说?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因此很多劳动者担心,假如自2015年进入单位,单位是在2019年才开始为自己缴纳社保的,那现在已经2021年,是否就不能再投诉单位之前没有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了? 虽然单看《劳动保障检查条例》的规定,可以认为超过两年未被发现也未被投诉的,可以不再受理,但是人社部有一个针对性的答复:为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强化征缴清欠工作,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检查条例》第二十条第1款2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照程序进行受理。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的诉求,予以解决,以减少企业职工临近退休时要求企业足额补缴欠费的问题发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养老保险追诉期的答复》社建字[2017]105号) 由此可见,哪怕是超过两年的违法行为,只要佐证材料充分,也是可以被查处的。因此,只要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保,不管有没有超过2年的时效,劳动者都应当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仲裁、到法院诉讼等程序,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 以上就是印心的相关分享,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专业办理劳动仲裁,法律援助,社保补缴代缴等业务,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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